新食品安全法虽然提出了10倍赔偿,但强调了销售者“明知”的前提,如何才能界定为“明知”?
四川省工商局原副局长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名誉副会长谷岩说,所谓“明知”就是你事先应该知道的,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,商家还可以规避责任说自己不知道。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仍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,就应该承担10倍赔偿。而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就属于“明知”。他举例,一般面包包装上都标注了面包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,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都事先知道的,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在处理时可以界定为“明知”行为,按照10倍索赔进行处理。 同时,谷岩也提醒消费者不要进入新法的误区。因为新的法规在10倍赔偿后,消费者依然可以根据《消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相关规定,另外对因过期变质食品给自己造成的身体伤害、交通、误工等方面,依法进行索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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